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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释法化纠纷 温情调解促和谐

时间:2017-05-09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本网编辑 分享:

 

四川新闻网遂宁5月9日讯(何清 蒋登艳)2017年2月22日,船山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受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承办法官收到案件时就被告知该案存在重大上访信访风险,立即引起了高度重视,全面详细了解案情。

2015年7月25日,65岁的原告龚某在被告亮洁公司从事清扫保洁工作期间,被贺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原告家属单方委托鉴定,伤残程度为一项二级、一项七级、一项十级。因贺某家庭经济困难,双方经多次协调未果,龚某遂诉至船山法院,要求亮洁公司在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5万余元之外,再赔偿损失近80万元。

为了能妥善处理纠纷,承办法官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办案原则,结合原告的起诉,考虑到亮洁公司对贺某享有的追偿权,遂将贺某追加为该案第三人,以便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第一次庭审时,龚某的家属将龚某背至审判庭,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大,矛盾进一步激化,亮洁公司当庭申请对龚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认为龚某年龄较大,自身疾病加重了伤残程度,致使合议庭无法开展调解工作。

因为龚某已经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表达意愿,需要专人照顾,龚某的家属多次催促承办法官尽快结案,减轻家庭负担。庭审后,承办法官利用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病例进行质证的机会,采取面对面和背对背的调解方法,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说明重新鉴定的风险,并分别告知鉴定后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便是调解。最终,在多次向贺某分析案情、释法明理,征得贺某同意后,亮洁公司与龚某达成一致意见,由亮洁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前在已经垫付的医疗费之外,再赔偿龚某损失50万元。调解后,亮洁公司及时向龚某进行了赔偿,龚某的家属对承办法官说:“感谢你们的调解,有了这笔钱作为老人的生活保障,我也能放心出去工作了”。

案件的成功调解,让伤者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合理赔偿,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也是对承办法官服务态度的肯定,更是船山法院法官们长期坚持“司法为民”执法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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