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新闻网遂宁6月7日讯(孙红梅 叶建国)2018年6月3日晚,射洪公安交警大队在城区开展自主酒驾检查时,查获一起饮酒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时20分,民警在洪达家鑫路进行酒驾、毒驾整治工作时,一辆号牌为川J9***2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镇洪达家鑫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发现设卡检查时驾驶员突然弃车逃逸,民警尾随至太和镇何家桥时,将驾驶人蔡某某挡获,发现其说话有酒气,遂立即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查结果为22.7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嫌疑人蔡某某带至大队办案区进行进一步询问时,发现其于2016年5月12日21时在武安河街被大队执勤民警挡获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人蔡某某对其饮酒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蔡某某处以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处行政拘留7日的严厉处罚。(射洪公安交警大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