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新闻网遂宁6月14日讯(夏雨 陈文闻)“本院在执行徐某与某盛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某故意毁损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徐某进行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并限于2018年6月22日前交纳。”执行法官当场宣布了拘留决定。 申请人徐某和被执行人某盛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执行人某盛唐公司应还申请人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及利息。2018年4月2日,该案在船山法院立案执行,6月6日,执行法官通知了当事人双方到院并组织调解,当日双方未达成和解,本院依法将调解过程制作笔录用于存档。6月7日,申请人徐某来院要求再次查阅6日的笔录,执行法官拿出笔录给徐某看,这时,徐某突然拿出手机,在未经法官允许的情况下,准备对笔录拍照,在场执行法官和法警立即依法对其劝阻,劝阻未果后徐某大发脾气,抓起执行笔录撕毁成渣。  (图为被撕毁的执行笔录) 徐某毁损法律文书,藐视法律,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并罚款,同时表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 “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在即,时间紧迫,船山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发扬遇水架桥、逢山开路的顽强精神,坚决打击一切阻碍执行攻坚的不法行为。该案对申请执行人徐某的惩罚,也是船山法院向全社会的一次普法宣传,挑战法律权威,必受“法剑”严惩。期以此案作为一剂清醒剂、营养剂。在全社会达到“树规范”之效。(船山区人民法院供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