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我市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行政区划内的除非诉执行、原告选择本地法院管辖以及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由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二、非诉执行、原告选择本地法院管辖以及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仍由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三、试点工作开始前,各基层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四、试点工作开始前,各基层法院裁判的一审行政案件上诉后,如二审发回重审、指令继续审理或者指令立案受理的,仍由原受理法院审理,或者由接收案件法院立案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由原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审理。 五、试点工作开始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通过向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直接递交、邮寄或者登录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方式提交起诉材料,也可以向本地基层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由本地基层法院代收代转。 六、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地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美丰大道;联系方式:0825-6192639,0825-6192657。 七、我市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于二O一八年八月一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