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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

时间:2018-08-14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本网编辑 分享:

 

四川新闻网遂宁8月14日讯(袁小春 杜洋)从2017年7月起,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过县、市两级法院催办,终于于2018年8月6日结案。按理说,经过这么漫长的时间,无论以何种方式结案,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肯定是不满意的。然而,万事总有例外,本案当事人却为法院送来了锦旗。

事情还得从案件的来源和经过说起,南充的谭先生、郭先生、弋先生与冯先生共同出资以冯先生名义挂靠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了某建设工程,因合伙人内部出现矛盾,谭先生等三人与冯先生失去联系,留下部分工程尾款和质量保证金未结算。谭先生、郭先生、弋先生多次向承包方、被挂靠方催收未果,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起诉发包方、承包方、被挂靠方。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向原告释明,冯先生与他们系合伙关系,本案所涉标的属于四人的整体利益,因此,冯先生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也应当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然而,冯先生因下落不明,诉讼文书不得不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所以,第一次开庭时,时间已到2017年12月。

庭审过程中,法庭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到庭的原被告对履行义务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调解,被告同意按照结算依据分期给付,最后一期的给付时间为2018年7月底。为此,到庭的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法庭暂停审判期限,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如任一一期义务发生履行延迟,再请法庭及时下判。法官同意了该项请求,并在每一期的履行时间节点前后主动询问当事人的履行状况。从2018年2月开始,当事人均按照约定在履行义务,直到2018年8月5日,最后一笔款项兑现。

2018年8月6日,谭先生代表郭先生、弋先生从南充赶到法庭,在提交撤诉申请的同时,还附上了一面锦旗——“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蓬溪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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