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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未过户 房屋涨价了我能反悔吗

时间:2018-09-02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本网编辑 分享:

 

四川新闻网遂宁9月2日讯(潘峰) 房价暴涨,卖出去的房子,眼看着增值不少。很多卖主心里都直犯哩咕,早知道房价要涨,当初真不该卖出去!近日,余某、汤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形,半年前交全款购买的房屋,房主却要将房子收回去,为此余、汤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官司”怎么打,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由:

2018年2月27日,被告田某与他人攀谈时表示愿意将自己家所有位于安居区碧云兰溪的房屋出卖,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上明确性质为:出让/市场商品房。原告余某、汤某经人引荐,有意向购买该房。28日,原告余某、汤某到被告袁某、田某位于碧云兰溪49栋去看房,随后,双方决定买卖该房屋,议定了房屋价款并约定第二日交付房款和产权证、钥匙等。3月1日,双方最终确定房屋买卖价款315000元,原告某、汤某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现金形式将房款315000元全部支付给被告袁某、田某,被告袁某、田某给原告余某、汤某出具了收据,之后被告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及田某的身份证、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等交付给原告余某、汤某,随后,原告到所在小区物管处领取了钥匙并将该房屋房门锁芯更换。后被告袁某、田某以此次买卖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认为此次买卖无效,并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多次沟通无果后,余某、汤向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月20日,安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该房屋买卖是否合法有效?原告认为买卖合法有效,请求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被告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而无效,请求原告退还其房屋权属证并自愿返还原告的房款315000元。

法院判决: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袁某、田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余某、汤某通过安居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安居区碧云兰溪49栋住房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在原告余某、汤某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3元,保全费2095元,合计人民币5108元,由袁某、田某共同负担。真是偷鸡不成赊把米,看了这判决,悔约的袁某、田某一定后悔极了。

法官说法:

那么为什么这么判?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关于原、被告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问题?原告余某、汤某与被告袁某、田某通过看房、议价、房款付与收并由被告出具房款收据,且该收据中明确了:出售房屋为碧云兰溪49栋的房屋,价款315000元全部收齐,出售人为被告袁某、田某并以收据为此房出售的依据,由此能够认定,在原告认可并接收该收据后,该收据就属于双方买卖房屋的简易书面凭据,具备了房屋买卖的书面形式要件,也符合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的正常交易流程,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其买卖房屋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余某、汤某在全部支付房款后,被告亦将产权证等证件交付给原告余某、汤某,自此可以认定原告余某、汤某对该房屋已经实际享有占有、使用等所有权权益,只需要双方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买卖房屋的所有权属变更登记在原告余某、汤某名下即完成房屋交易行为,因此,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安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彰显法律的指引、教育功能即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其他组织依法诚实守信地开展经济交往活动,被告袁某、田某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诚实守信地协助原告余某、汤某通过安居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出售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在原告余某、汤某名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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