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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一男子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因这个细节未被追究刑责

时间:2018-10-12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本网编辑 分享:

 

男子杨某某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挡获,并被公安机关处以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的处罚。

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杨某某被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8日,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决定公开宣告活动,公开宣告不起诉杨某某。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案由:

男子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今年3月19日晚,男子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船山区滨江路由南向北行使,行至滨江路育才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6.5mg/ml。

因酒后驾车,杨某某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目前,杨某某已被吊销驾驶证,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

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0日,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转至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处罚:

他被吊销驾驶证,但不追究刑责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10月8日,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决定公开宣告活动,公开宣告不起诉杨某某。

那么,杨某某为什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采访了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

 

“杨某某酒后驾驶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该处拘役,并处罚金。”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遂报全媒体记者郑小艳)

 遂宁一男子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因这个细节未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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