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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 带来的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时间:2018-10-23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本网编辑 分享:

 

四川新闻网遂宁10月23日讯(敬海洋 陈敏)10月16日,射洪法院在第四审判庭就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付某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这也是射洪法院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首次对该类案件判处实刑。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18日,射洪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蓉偿还庞某某借款4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该判决于2017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付某蓉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7年1月23日,庞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射洪法院向被告人付某蓉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被告人付某蓉得知其工资卡被射洪法院冻结,在明知法院执行局已经开始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要求其工作单位将其工资转入其儿子林某的支付宝账户内,通过此方式共计转移财产30569元。

2018年5月16日,射洪法院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告人付某蓉司法拘留15日。拘留后,被告人付某蓉仍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当庭宣判:

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付某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据此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付某蓉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今年以来,射洪法院以打击拒执犯罪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引领执行工作,成效明显,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严惩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在此,小编提醒各被执行人,诚实守信是做人做事的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莫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避免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面临刑罚的处罚。(射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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