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遂宁11月28日讯(杨英 雷玉梅)近日,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联系几家被告业主,他们均以没有和现在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借口拒交物业费,而且都抱怨现在物业公司服务太差,服务不到位问题。 如何有效解决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我们做了很多工作,首先,找准矛盾纠纷的源头。我们承办法官了解到阳光小区最初2009年由开发商与A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服务协议,在2013年5月后由B物业公司与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就由现在B物业公司向阳光小区全部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业主都说自己是和A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和B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均不承认B物业公司为他们的物管。现在B物业公司起诉他们业主没有交物管费。 “我们都没有和你签合同,凭什么要交啊?而且你们B物业公司服务太差,小区环境脏乱差。”B物业公司说:“在2013年交接时有在小区张贴公告要求业主前往B物业公司办理相关的手续,被告业主都没有去登记,我们做好了交接工作,并且我们提供了物业服务,所以你们应该交物管费。”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依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果业主对前期物业不满意,又无法与物业公司就变更物业服务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经业主大会做出决议,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A物业公司与B物业公司交接是通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合法合规,并且通知了业主前去办理交接工作,被告业主不能作为不交物管费的依据。小区的业主很多,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观念,就会形成多种认识,物业公司想要与业主和平友好共处,就要大家相互体谅,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提供给大家一个美好干净的小区环境。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下,被告业主都来交纳了物管费。 面对现在越来越多的物业纠纷,越来越难调解的矛盾,我们都要相互体谅,多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努力实现小区业主“以缴费享服务、好服务促缴费”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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