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遂宁12月28日讯(袁方绪 宋红敏)近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于2013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双发经常发生矛盾,周某退役后,矛盾加剧,于2017年5月开始分居。周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仍处于分居状态,今年12月,刘某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其中,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原告要求分得被告转业费6万元。那么,离婚时,原告是否应当分得被告的转业费呢?
转业费是体现国家对军人的关心,应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就夫妻关系、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一一进行审理,其中,关于转业费的分割,经法官计算以及与原、被告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离婚时分得4万元转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