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遂宁市检察院联合四部门发文明确实施细则

2019年01月22日 19:48:00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肖伟

四川新闻网遂宁1月22日讯(王加林  唐睿)为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人权保障,近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实施细则》,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提供具体指导。

细则明确了哪些内容,我们一起速览。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需遵循的三大原则 :          

(一)坚持依法从宽原则;

(二)坚持自愿认罚原则;

(三)坚持监督制约原则。

哪些情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细则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一)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定性无异议,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知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可能被依法判处的刑罚,仍作有罪供述的;

(三)无重大社会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会激化社会矛盾的;

(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

(五)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的。

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体现:     

(一)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退赃退赔,且在后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态度未发生转变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且在后续审判阶段态度未发生转变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一年又六个月;

(三)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四)同时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

(五)未成年人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细则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

(一)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存在重大信访风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等情况不明,可能影响量刑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认罪,但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

(六)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认罪认罚,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如何保障公平正义?细则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强制措施:

(一)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援助。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已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另行提供,但经审查认为值班律师未能有效提供法律援助的,或者被告人主动要求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另行提供。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细则还明确了对认罪认罚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