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开展全市城区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犬只登记办证工作简要

2019年05月23日 16:43:59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肖伟

四川新闻网遂宁5月23日讯(陈俊谋 陈玉蓓)近期,遂宁市政府“12345热线办”群众涉犬投诉率呈上升态势,市城区犬只隐患问题日渐突出,市政协集体提案也提出规范养犬建议。

今年初,遂宁市委市政府将犬只管理工作纳入“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进行整治,遂宁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徐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重拳出击、依法管理,营造良好安全、干净、舒适的市容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今年4月,市局及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制定下发了《全市城区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宣传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高”三个阶段强力推进犬只管理工作。

目前,犬只整治专项行动已进入宣传调查阶段,全市公安机关将重点做好限养区犬只登记办证工作,进一步掌握犬只底数,下面,就犬只登记办证工作作一简要说明:

一、限养区域

依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等为犬类限养区。

我市犬类限养区具体区域为:全市各区县城区建成区,不含乡镇场镇及农村区域。

二、限养品种

(一)准许个人饲养犬类的标准:

1.限养区内个人准许饲养小型观赏犬和导盲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凶猛犬。

2.按照《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限养区准许饲养小型观赏犬品种共24种,且成年犬站立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但鉴于目前犬种繁多,已远超规定的准养犬种数量,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我市个人准养犬种条件放宽为:体型小、性格温顺、具有观赏价值、适合室内驯养、无攻击性且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类。(此处体高是指站立时犬只肩部最高点至地面距离)

(二)准许单位饲养犬类的标准:

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警用犬、守护犬、科研犬、演艺犬等犬类的,犬只类别不予限制但须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备案和发证。

三、养犬许可证办理流程

遂宁市限养区单位/个人养犬许可证办证流程分为:免疫、申请登记、受理审核、制发证牌四个环节。

(一)免疫

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修正)》规定,养犬人必须将所养犬只送至辖区蓄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犬只免疫点为犬只检测、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标志。

(二)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及相关资料提交至养犬单位/个人常住地派出所,领取并如实填写《单位/个人养犬登记表》,向常住地派出所提出养犬登记申请。(注:养犬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理、审核

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养犬人的身份证;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免疫证明。

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3.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等的相关证明;

4.犬只免疫证明;

5.安全养犬制度。

(四)制发证牌

限养区养犬准养标志包括:养犬许可证、准养标志牌。由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制定全市统一样式,由区、县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印制、监证,由派出所向养犬人制发证牌。

四、年审验证

养犬许可实行年审制度。年度免疫期满养犬许可证自动失效。养犬人应当于养犬许可证年度期满前,携带养犬许可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原办证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五、证牌补办及注销

养犬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养犬人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原犬只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养犬登记证。

犬只依法管理是巩固国家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城市形象的关键抓手,更是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迫切需要,希望广大市民朋友配合公共机关犬只管理工作,尽快携带您的犬只及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严格履行犬只饲养责任,为建设文明和谐美好遂宁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