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遂宁3月9日讯(杨英)3月5日晚,在第110个国际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蓬溪县人民法院宋红敏法官做客蓬溪“溪妹儿直播”节目,为广大妇女同胞送上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
直播活动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及《婚姻法》等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解答网友在线提出涉及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如何维权的相关问题,告知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做法和救济途径,帮助大家了解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引导妇女群众依法理性维权。直播开始后几分钟,观看人数便达到上千人,大家纷纷留言法官的解答深入浅出、生动形象,让大家受益匪浅。
1.哪些情形下一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答:司法实践中,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主要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一方起诉后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种情况法院在立案的时候,系统会自动弹出某某诉某某离婚一案系六个月内重复起诉,系统会有一个预警,除非点击“有新情况、新理由”,不然无法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34条限制的是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条的限制。但也并非绝对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对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一般是由人民法院认定,如女方存在严重过错足以证明该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烟,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如何认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家庭暴力”,婚内遭受家暴,离婚后主张赔偿能否获支持?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进行区分,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的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举证较为困难,法院一般通过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作出认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将无法做出家庭暴力的认定。
对于受害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受害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受害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超过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3.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如何计付、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的子女能否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答:关于离婚后的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进行判决。对于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的,人民法院一般遵从的也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不改变子女已经习惯的生活环境为宜。对于一方有赌博、酗酒或家庭暴力行为等不适合抚养子女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其要求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一种情况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所以对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的子女是否有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就要分情况开看,一般来讲,青少年18岁之前能够完成相当于高中的学历教育,因为接受教育较晚以及留级等因素,虽然已经成年,却仍然在接受高中以及以下教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因此对虽已成年却仍然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父母仍然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至子女高中毕业止。如果是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要求支付抚养费,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条,并不是法定义务。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需要。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父母拒付已成年大学生抚育费的情况较为罕见,大多情形是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而愿意付出一切。
4.离婚时哪些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答: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婚烟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婚烟法》第46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只有符合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情形,才可适用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通奸、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并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对于夫妻双方对损害数额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基本生活水平,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过高的损害赔偿数额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5.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不动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一、《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三、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
6.丈夫去世,妻子未改嫁,对公公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为明确保护妇女的此项权利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那么由上诉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儿媳妇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下依然可以继承公婆的相应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