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袁方绪 图\文)10月16日上午,遂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据会上了解,11月1日起,遂宁将正式实施《条例》。条例共六章39条,分为总则、倡导与规范、重点治理、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等作概要说明。第二章倡导与规范。包括倡导类和规范类两个方面。倡导类从见义勇为、扶贫济困、文明健康生活等方面进行列举。规范类的文明行为:一是列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二是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卫生等六个方面,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第三章重点治理。主要将公共环境卫生、交通出行和公共场所秩序等三个方面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内容。其中,属于公共环境卫生的主要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倒污水,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属于交通出行的主要有: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开车接打手持电话,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乱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公共秩序的主要有:高空抛物,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犬粪和噪声扰民等。同时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第四章促进与保障。要求国家机关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率先垂范,窗口服务行业应当提高服务质效、创建文明服务品牌。明确对见义勇为和表现突出的献血者等文明行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和支持保障。并对文明劝导、不文明行为举报和查处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基础上设置了法律责任。新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四项: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包括对相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处罚),规范养犬(包括携犬外出未牵引和不清理犬粪两个方面),乱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其中《条例》重点治理事项中上位法已经明确法律责任的主要有:第十六条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垃圾、乱倒污水行政处罚体现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第十七条交通出行方面,一至四款处罚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第一款“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政处罚体现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第三、四款噪声污染行政处罚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其涉及的上位法还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涉及的同位法是《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条例》规定实施的不文明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禁烟区域的公共场所吸烟,将被处50-200元罚款禁烟区域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未设置禁烟标识,将被处500-2000元罚款;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未予劝阻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将被处1000-5000元罚款。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牵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500罚款;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执行清除的,处50-200罚款。
同时,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200-500罚款;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200罚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绿地、绿道、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妨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使用人改正;拒不执行的,处20-5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