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遂宁5月9日讯(何清 蒋登艳)近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成功办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件。 据了解,该案是船山区人民法院近年来的首例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件。原本是一起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但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何某在第三人杨某处有一笔应领取的管架租赁费85000元,船山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将杨某拘传到案,通过耐心地释法明理与劝导,杨某认识到自己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的行为已经违法,并主动支付了85000元的赔偿。由于办案人员的迅速出动,为申请人王某追回了85000元的财产。 2015年,船山区诚信租赁站的经营者王某向船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与何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某胜诉并判定由何某履行合同要求,支付王某租赁款共计107003.6元。判决生效后,何某未在规定限期内将租赁款支付,王某向船山区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官查找到被申请人何某在第三人杨某处有应领取的管架租赁费85000元。2015年9月17日,船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何某在杨某处的85000元。在裁定冻结期内,杨某无视法律擅自将冻结财产85000元支付给了何某。 面对这样棘手的情况,承办法官陈彦多次查找第三人杨某的下落无果,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川0903执1758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第三人限期追回冻结财产。2017年3月20日,因第三人未履行追回义务,作出(2016)川0903执1758号裁定书,裁定第三人杨某赔偿船山区诚信租赁站85000元。经责令追回与裁定赔偿杨某均无视法律的尊严,拒绝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出面说明情况。 4月24日中午13时许,陈彦接到了当事人王某的电话,称此时在天宫路附近发现了杨某的踪迹。接到线索后,陈彦立即向执行局局长梁驿汇报了情况,梁驿立即下令由法警大队副大队长兼执行中队中队长张康宁同志带领执行中队司法辅警潘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前往该路段,并要求执行小组三人一定要将责任人杨某拘传到案,力争为申请人挽回财产损失。 接到命令后,执行小组三人立即换装火速前往天宫路。来到王某电话中告知的地点时三人发现杨某已经离开,通过对临街商铺的询问及照片比对工作,终于在半小时内发现了杨某的踪迹,随后三人依法将杨某拘传到案。回到船山区人民法院时,杨某态度十分强硬,认为那85000元本是自己的财产,愿意支付给谁并未违法。张康宁及潘敏对杨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耐心地对杨某讲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学法、知法后杨某才意识到自己擅自处置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杨某悔不当初,立即表示愿意立即支付85000元的赔偿款。 随后,承办法官本着法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给杨某一次机会,希望他从此要学法知法守法。在离开法院前,杨某拉着执行小组队员们的手连声感谢:“谢谢你们给我一次机会,是你们把从犯罪的道路上拉了回来,更让我深刻感受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 |